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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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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條文部分修正

勞動部修正發布「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一。


  • 本次修正係考量年輕族群對於致癌性物質有較高之易感受性,為強化未滿十八歲勞工之健康保護,同時兼顧其受教權與工作權,爰就現行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定物質中有「瘤」註記者,且為國際癌症研究組織(IARC)歸屬於確定人類致癌(Group 1) 因子者,並參考專家學者意見,於該標準第二條附表一新增3種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之物質,分別為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與β-萘胺及其鹽類等物質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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